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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手机网页版七台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浏览次数:    时间:2023-08-15 18:55:57

  半岛体育手机网页版半岛体育手机网页版按照《七台河市委关于印发市委常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已草拟《七台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2日—9月1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反馈:,邮件主题请注明“《七台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附件:七台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七台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结合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市政府宏观调控网约车运力规模,使运力规模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对价格实行临时管控,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网信、人民银行、通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在七台河市(勃利县)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七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期限4年。在市本级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区域为市辖区;在勃利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区域为勃利县。

  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0日向核发证件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九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合并、迁移经营场所、变更名称等事项的,应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黑龙江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一)车辆注册登记地与拟运营区域一致,机动车行驶证分别由市、县公安部门核发;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的初始注册日期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未满2年;

  (四)燃气燃油车辆采用排放量不小于1.8L(含1.8L)或1.4T(含1.4T)、车辆轴距2700毫米及以上;纯电动车辆轴距2650毫米及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2650毫米及以上。车辆技术参数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排放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最新标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车辆运营;

  (五)车体颜色应异于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外观与巡游出租汽车有明显差别;不得安装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志、标识等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根据需要,市政府可以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标准进行调整。勃利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前款车辆标准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车辆标准。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关要求:

  5.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内含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县)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取得我市(县)经营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车辆所有人为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及入网营运合同原件。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2.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后,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辆及相关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明确经营区域,有效期为4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处于有效期内,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可在原许可证件注销后重新提交申请,许可期限为原车剩余运营期限,受让人为个人的应当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未达到60万公里及8年年限的(以先到期限者为准),有效期届满可以申请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车辆所有人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

  (四)车辆所有人为个人,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五)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第十六条 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同时注销网约车平台公司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辆报废、退出经营、所有权擅自转让的,网约车经营期限自动终止,并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

  4.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一)(二)规定核查驾驶员条件,公安部门核查第十七条(三)(四)规定的条件并出具相关证明。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组织考试后,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件有效期为6年。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每3年重新进行注册。

  3.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且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参加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可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驾驶员注册信息: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网约车驾驶员、车辆和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应保障自身和网约车驾驶员日常的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或保证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不得将驾驶员服务计分与服务时长、派单机制等挂钩,不得变相违法阻碍驾驶员自由选择服务平台。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与驾驶员签订经营风险告知书,确保理性从业。

  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应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和维护行业稳定的主体责任。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有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能够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化解司企纠纷等行业不稳定风险隐患,切实维护行业稳定。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资格前不得开展运营。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等基础静态数据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动态数据,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执行运营服务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在线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车辆牌照、运价及从业资格证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候客、揽客,对网络预约的乘客不得无故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对驾驶员有不符合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停止为驾驶员提供线上服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七条 每台网约车只能在一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注册。网约车平台不得接入未取得网约车相关证件的驾驶员和车辆。

  网约车平台不得为网约车提供组客、定时定线利用起讫点一端在许可的区域内,从事固定线路运营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畅通各类投诉受理渠道,公布本市(县)24小时人工服务监督电话并安排专人接听,接到乘客咨询、投诉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24小时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为个人所有的,不得将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未注册的人员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每名驾驶员只能驾驶一台网约车。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一条 工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做好线上服务能力审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约车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不适用本细则(2023年版)。

  第三十八条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2023年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七台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废止。

  第四十条 本细则(试行)如果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政策文件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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