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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路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龙岗)应急罚〔2023〕734号。具体信息如下: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空压机房)和有关设备(车间一处正在使用的实测工作电压239V的配电箱)分别设置明显的“当心爆炸”和“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续)编号2-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续)编号2-7的规定,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24的规定;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3的规定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对深圳路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对深圳路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合并,拟对深圳路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