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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抓”见实效 实干解民忧】汽车租赁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平息纷争半岛体育手机网页版

浏览次数:    时间:2023-05-22 11:52:16

  2021年6月19日,原告汲某与被告张某、钱某二人共同注册成立的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租赁东风日产牌京牌汽车一辆,租赁期限为2021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18日,期限12个月,租金每月3600元,保证金5000元。被告在支付给原告保证金后,即开始向原告支付租金,租金支付至2022年5月,但随后并未向原告支付2022年6月的租金,时至今日也未向原告交还车辆。因此,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已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20日被二被告办理注销手续,但二被告作为公司股东均未在注销公司时实缴出资,故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看卷宗材料,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在掌握案情后,考虑到该案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有和解的可能,承办法官遂及时联系原被告双方以展开调解工作。在与二被告沟通时,承办法官了解到二被告之所以未能及时归还原告涉案车辆是因为该涉案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且事故责任归责于案外人,二被告已在北京法院起诉,但截至目前该纠纷还未能得到充分解决。在明晰二被告未能及时归还涉案车辆的具体原因后,承办法官再次与原被告双方展开深入沟通,一方面循循善诱,向二被告释法明理,告知二被告违约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详细向其述说即使是因案外人导致两人不能及时向原告给付车辆,但二人仍应及时告知原告具体情况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告知原告二被告未能及时归还车辆的原因,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以互谅互让的态度解决问题。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二被告当场给付原告所欠租金及其他费用4000元,并承诺在60日之内将车辆完好无损的交付给原告,且将5000元保证金作为补偿无需原告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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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市场上托管私家车的平台越来越多,让汽车所有人,承租人可选择的渠道也越来越多,其中蕴含的风险也在增大,无论是出租车辆还是承租车辆,都要尽量选择大的平台进行居间,同时也应注意,签订合同要详细了解合同内容,规范签订,尽可能避免存在雷区。

  原标题:《【“四抓”见实效 实干解民忧】汽车租赁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平息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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